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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各级电力企业。重点落实对象为直属单位、基层企业有关领导,生技部、安环部等部门负责人及负责信息报送的人员等。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信息报送应遵循准确、真实、及时和完整的原则,注重统计分析,密切关注安全形势的变化与倾向性,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提高防范水平。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处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二级单位的实施细则应及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各二级单位和基层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处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对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对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办法,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因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需要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处罚,而本办法未有规定的(或超出本办法处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处罚建议,会签人事、人资、监察、工会等部门,提交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审议确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集团公司安委办依据本办法,会同人事、人资、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二级单位上报的事故处罚意见(建议)进行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到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的处分意见,应经集团公司党组会审议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处分决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有关二级单位应于事故内部调查结束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相关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经济扣罚的决定(或建议),以正式文件(包括《内部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事故处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集团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