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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信息报送涉及公司系统内部两个直属单位时,应同时分别报送。按照属地原则,事发现场所属企业具有第一报告责任。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对隐瞒事故情况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下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严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对违反事故信息报送要求,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的情况,将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改正,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对信息报送工作不认真、应付和拖延等现象,适时通报并作为工作绩效的依据。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直属单位不得将所辖企业上报的信息简单归集罗列、直接转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信息报送做到应报尽报,对持续性或后续造成严重影响、结果等事项,应及时进行续报,直至事件最终结束。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任何单位(或组织)和个人对公司系统涉及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集团公司进行举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集团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的举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采取“二个渠道”的方式进行逐级报告。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涉及电力安全生产业务的境外项目,有关直属单位应在项目开始一周内,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向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