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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涉及电力安全生产业务的境外项目,有关直属单位应在项目开始一周内,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向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发生境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送。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涉及境外电力安全生产业务的直属单位,应将其境外电力安全生产定期工作信息、即时事故信息一并汇总报送。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对于政府、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报送的信息,按有关要求报送。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热电企业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应上报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有报送要求的,按照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根据行业类别,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报告信息,涉及人身事故的还应根据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事故抢险和处置过程出现新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