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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对于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根据停运的紧迫程度,属于强迫停运的:第1类非计划停运为机组需立即停运或被迫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如启动失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对隐瞒事故情况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对违反事故信息报送要求,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的情况,将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改正,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信息报送做到应报尽报,对持续性或后续造成严重影响、结果等事项,应及时进行续报,直至事件最终闭环。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各直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各直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建立奖励机制,并督促、指导基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受理的举报经核实后,按照“四不放过”进行处理。实名举报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 任何单位(或组织)和个人对公司系统涉及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集团公司进行举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 集团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的举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采取“三个渠道”的方式进行逐级报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值班室)、相关业务部门,应向上一级对口领导、办公室(值班室)、业务部门分别进行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