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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不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直接经济损失是设备设施损失和人员伤亡带来的损失。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直接经济损失就是设备设施损失。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9号),各单位针对评估出具虚假证明的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评估机构承担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9号),各单位针对评估不客观、不真实、不充分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评估机构承担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