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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一次故障造成发电厂两台以上机组(风电除外)停止运行,并且减少可调出力(机组额定容量)900兆瓦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但被迫降低出力1800兆瓦以上应认定为统计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火电厂、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故障或应对自然灾害等工作不到位,使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应认定为统计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以下简称“统计事故”)共五个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包括)。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除道路交通事故外,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以下简称“统计事故”)共五个等级。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政府部门调查,集团公司不开展“内部调查”,但是要对调查结果做到“四不放过”。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集团公司“内部调查”和政府部门调查并行,做到“四不放过”。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本办法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热力)生产(含基本建设,下同)、供应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本办法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热力)生产(含基本建设,下同)、供应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达到规定情形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