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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发电机组(风电除外)因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小修规定时间;或者由于发现不及时,以至检修周期过半后,因设备损坏导致检修时间延长的天数超过小修规定时间。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一次故障造成发电厂两台以上机组(风电除外)停止运行,并且减少可调出力(机组额定容量)900兆瓦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但被迫降低出力1800兆瓦以上应认定为统计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火电厂、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故障或应对自然灾害等工作不到位,使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应认定为统计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以下简称“统计事故”)共五个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包括)。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除道路交通事故外,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以下简称“统计事故”)共五个等级。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政府部门调查,集团公司不开展“内部调查”,但是要对调查结果做到“四不放过”。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集团公司“内部调查”和政府部门调查并行,做到“四不放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