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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理由充分可以拒绝。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发生后,保障体系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发电机组(风电除外)因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小修规定时间;或者由于发现不及时,以至检修周期过半后,因设备损坏导致检修时间延长的天数超过小修规定时间。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一次故障造成发电厂两台以上机组(风电除外)停止运行,并且减少可调出力(机组额定容量)900兆瓦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但被迫降低出力1800兆瓦以上应认定为统计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火电厂、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故障或应对自然灾害等工作不到位,使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应认定为统计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