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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合同期(含续签合同)超过一年的外委工程人员,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定为本企业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劳务派遣用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定为本企业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员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定为本企业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水电厂(站)大坝泄洪闸门拒动或误动,应认定为一类障碍。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按照《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93号)隐患确认原则,经分析论证为大坝较大工程隐患的情形,应认定为一类障碍。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水电厂(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失灵应认定为一类障碍。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是特别重大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是重大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是较大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是一般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