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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发生一般人身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或视情况,授权直属单位组织调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集团公司系统外部企业承包系统内工程时,造成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和涉网事故均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不认定为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员工从事公务过程中,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定为本企业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员工在本企业外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身伤害的定为本企业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合同期(含续签合同)超过一年的外委工程人员,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定为本企业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劳务派遣用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定为本企业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员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定为本企业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水电厂(站)大坝泄洪闸门拒动或误动,应认定为一类障碍。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0号),按照《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93号)隐患确认原则,经分析论证为大坝较大工程隐患的情形,应认定为一类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