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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整顿。
6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
5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 )、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有关证据。
5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
5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 )。
5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制定和实施服务公开制度,并对其作出的( )、认证、( )、检验的结果负责,不得有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等行为。
5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提出赔偿要求。
5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 )和强令( )。
5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5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 )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