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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6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 )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63.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6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6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整顿。
6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
5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 )、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有关证据。
5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
5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 )。
5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制定和实施服务公开制度,并对其作出的( )、认证、( )、检验的结果负责,不得有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