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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线。
19.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 )、准确、( )。
1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 )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1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16.(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5.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 )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 )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4.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13.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 )。
1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 )、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11.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