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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企业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 )、60%、80%的经济处罚;其他责任人按照撤职、降级、记过、警告等政纪处分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 )、( )、10%的经济处罚。
9.人员在受政纪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 ),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 )。
8.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 )、撤职。
7.列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履职( )清单的,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6.获得集团公司( )称号的,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5.在事故抢险救护工作中为抢救( )和( )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4.在安全生产工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 ),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3.在生产和基建工作中,及时发现( )和(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预防和制止事故发生或事故处理有功,使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和企业利益免受损害、损失的,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2.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其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在年度( )核定时应予安排。
1.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 )设立用于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