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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其中一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供用电合同。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电费抄表周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属窃电行为。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属违约用电行为。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风险管理办法》规定,营销风险评价时,根据风险概率和风险后果的分析结果,对风险进行量化,并划分为特高、高、中、低、可接受五个风险等级。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风险管理办法》规定,营销事件风险概率,通常用发生的可能程度或发生频率来表示分为极高、高、中等、低、四个等级。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客户用电安全风险是指由于客户用电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客户不规范的用电行为可能导致的人身伤害、设备或财产损失,以及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产生影响的风险。
《市场营销业务模型说明书第二篇营销稽查监控分册》规定,高风险以上为不可接受风险,应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市场营销业务模型说明书第二篇营销稽查监控分册》规定,营销风险评价时划分为极高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极低风险五个风险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