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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四条规定,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用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负赔偿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因用户过错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受害用户要求赔偿时,该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其中一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供用电合同。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电费抄表周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属窃电行为。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属违约用电行为。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风险管理办法》规定,营销风险评价时,根据风险概率和风险后果的分析结果,对风险进行量化,并划分为特高、高、中、低、可接受五个风险等级。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风险管理办法》规定,营销事件风险概率,通常用发生的可能程度或发生频率来表示分为极高、高、中等、低、四个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