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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八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其中农业用户,功率因数为0。8。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力客户正式用电后,由于电力客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的一种变更用电事宜,简称改压。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不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七条,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时,用户自行处置即可。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