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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是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据风电、光伏等绿色电力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
《贵州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绿色电力发电企业依据规则同步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绿证认购交易的过程。
《贵州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抗旱用电也由政府交付电费。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八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