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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基线负荷、测量负荷以小时平均功率计算,即小时电量/1h。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价执行及电费抄核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抄表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客户抄表工作,可以作废抄表计划并中止抄表。
《贵州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规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不进行偏差考核。
《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电力用户分为市场化交易用户和非市场化交易用户,市场化交易用户分为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价执行及电费抄核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营销人员每个月进行一次对账,并对其中的差异进行处理。
《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规定,需求响应资源包括用户侧储能装置、独立储能、充电桩、工业生产、制冷、制热等灵活调节资源。
《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批发用户直接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零售用户需由负荷聚集商聚合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
《贵州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规定,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月度总完成电量少于合同电量95%的部分进行偏差考核。偏差考核费用以其当月所有合同加权均价的5%进行结算。
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规定,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黔发改价格{2023}481号文规定,峰时段10:00(含)-13:00,17:00(含)-22:00;平时段:8:00(含)-10:00,13:00(含)-17:00,22:00(含)-00:00;谷时段:00:00(含)-0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