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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价执行及电费抄核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收费销账时,原则上先收违约金后收电费。
《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按照对负荷曲线的影响,需求侧响应包括削峰类、填谷类两类。
《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基线负荷、测量负荷以小时平均功率计算,即小时电量/1h。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价执行及电费抄核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抄表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客户抄表工作,可以作废抄表计划并中止抄表。
《贵州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规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不进行偏差考核。
《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电力用户分为市场化交易用户和非市场化交易用户,市场化交易用户分为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价执行及电费抄核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营销人员每个月进行一次对账,并对其中的差异进行处理。
《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规定,需求响应资源包括用户侧储能装置、独立储能、充电桩、工业生产、制冷、制热等灵活调节资源。
《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批发用户直接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零售用户需由负荷聚集商聚合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
《贵州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规定,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月度总完成电量少于合同电量95%的部分进行偏差考核。偏差考核费用以其当月所有合同加权均价的5%进行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