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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规定,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贵州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规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以月度用电总量作为考核对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允许偏差范围为正负5%。
客户停电管理办法规定,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并经判断确认故障设备属客户产权并由客户自行维护的,如客户在现场的应主动向客户作出说明,指导客户委托指定的有关资质单位开展故障抢修。
黔发改价格〔2023〕481号文件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高供低计、计量装置不在产权分界处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按用户平时段电量比例折算各时段电量计算电费。
《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基线负荷指未实施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时电力用户的小时平均用电负荷,是判定需求响应执行效果的依据。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价执行及电费抄核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收费销账时,原则上先收违约金后收电费。
《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按照对负荷曲线的影响,需求侧响应包括削峰类、填谷类两类。
《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基线负荷、测量负荷以小时平均功率计算,即小时电量/1h。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价执行及电费抄核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抄表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客户抄表工作,可以作废抄表计划并中止抄表。
《贵州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规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不进行偏差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