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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23条要求,施工作业单位在开项前必须对所要使用的工机具尤其是起重机械、电动工具等按规定进行检查、检验和维修并标识,确保安全、完好、有效;并向项目所在单位提交完好工机具清单。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22条要求,施工人员名单报生产属地单位,生产属地单位要对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备案。每个作业点必须指定负责人、安全员和质检员,并在《施工人员名单》中注明。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21条要求,施工作业单位首次进入厂区作业前必须按照属地安全部门的管理规定,由项目所在单位完成特种作业资质审查、安全培训并办理安全教育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17条要求,装置停工前两个月,应编制完成作业规程或作业指导卡,施工作业单位含自检项目所在单位要组织作业人员对作业规程或作业指导卡进行培训。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16条要求,装置停工前三个月,根据开停工总体统筹将检修项目逐项落实到作业班组和个人,并进行现场交底。编制完成重点项目的检修技术 方案和施工方案及重点项目和装置检修统筹。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15条要求,装置停工前三个月,生产属地单位要组织完成检修项目交底,编制大检修组织设计。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14条要求,储罐机械清洗、耐火隔热衬里、检验检测等专项检修工作,在集团公司和炼化板块定商框架中选择。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13条要求,大检修承包商必须在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当年发布的工程建设一类、二类承包商中选择;要优先选用中石油内部队伍,比如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第六、第七建设公司,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等。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12条要求,检修材料、备件的质量由物资采购部门负责,物资出库前应按中石油集团公司和地区公司的相关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完成相关的质量检验工作,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11条要求,装置检修计划获得批准后,生产属地单位要组织编制检修材料、备件计划。材料及备件应有采购技术标准,关键设备及备件必须签订技术协议。其供应商应在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框架中择优选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