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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26条要求,生产属地单位必须编制检修装置隔离方案。界区以及未退出或连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管线要用盲板彻底隔离,并挂牌标识。要指定专人负责盲板的管理,绘制盲板图,统一编号,装(拆)盲板要办理作业手续。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25条要求,停工退料要有已审批的停工方案、化学清洗方案(常减压装置、催化分馏和焦化分馏系统停工时必须进行化学清洗)、吹扫置换方案、蒸煮方案,易产生FeS、H2S装置得设备管线应进行钝化、净化处理,严格控制排放,确保环境不受污染。退料和吹扫阶段,严禁施工人员进入检修现场。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24条要求,检修前承包商应办理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合同办理前,必须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技术人员资质、施工人员资质和人员数量以及工种配套情况、劳务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项目需求进行审查,保存鉴证资料。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23条要求,施工作业单位在开项前必须对所要使用的工机具尤其是起重机械、电动工具等按规定进行检查、检验和维修并标识,确保安全、完好、有效;并向项目所在单位提交完好工机具清单。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22条要求,施工人员名单报生产属地单位,生产属地单位要对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备案。每个作业点必须指定负责人、安全员和质检员,并在《施工人员名单》中注明。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21条要求,施工作业单位首次进入厂区作业前必须按照属地安全部门的管理规定,由项目所在单位完成特种作业资质审查、安全培训并办理安全教育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17条要求,装置停工前两个月,应编制完成作业规程或作业指导卡,施工作业单位含自检项目所在单位要组织作业人员对作业规程或作业指导卡进行培训。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16条要求,装置停工前三个月,根据开停工总体统筹将检修项目逐项落实到作业班组和个人,并进行现场交底。编制完成重点项目的检修技术 方案和施工方案及重点项目和装置检修统筹。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15条要求,装置停工前三个月,生产属地单位要组织完成检修项目交底,编制大检修组织设计。
《中国石油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化管理100条》第14条要求,储罐机械清洗、耐火隔热衬里、检验检测等专项检修工作,在集团公司和炼化板块定商框架中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