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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 )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023年8月3日(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卷)}
5、根据案情将下列文书制作完整。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沪(滨)中办责停限拆决字〔2023〕第 100001号当事人:杨荣:你在虹桥路788弄4号楼801室楼顶用高约30厘米的木板将24平方米楼面围起,准备浇筑混凝土地基,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阳光房)且正在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款第( )项规定,依据《)()()()()()()()()()/款第/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并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如拒不停止建设、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据《()()()(/款第/项规定,本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几种形式( )
3、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 )等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
2、该案在执法队员开具《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暂扣其施工工具、材料。( )
1、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 )第()条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23年8月1日下午,滨江区中山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接到违法建筑案件举报受理单,反映虹桥路788弄4号楼801室正在搭建阳光房。执法队员于当日14:49分赶到现场开展检查,发现801室楼顶有人正在搭建建筑物,楼顶24平方米的地面被高约30厘米的木板围起,准备浇筑混凝土地基。由于现场只有施工人员,且施工人员拒绝提供搭建人信息,执法队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照片。次日,执法队员前往滨江区房地产登记处调阅了“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确认了产权人杨荣。8月3日,执法队员开具《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24小时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24小时后,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据此,执法队员按法定程序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2023年8月8日15:15分,上述违法建筑拆除完毕,该案结案
2023年9月3 日(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