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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Ⅱ类重大隐患是基层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子分公司或上级单位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Ⅰ类重大隐患是基层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子分公司或上级单位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重大隐患分为Ⅰ类一般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基层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隐患分为较大隐患和特别较大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