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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是重大隐患报告中内容之一。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是重大隐患报告中内容之一。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排查发现的隐患以书面形式现场告知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实际适当的消除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排查发现的隐患以书面形式现场告知受检单位,督促及时消除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基层单位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Ⅱ类重大隐患是指基层单位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Ⅱ类重大隐患是基层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子分公司或上级单位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Ⅰ类重大隐患是基层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子分公司或上级单位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重大隐患分为Ⅰ类一般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
《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119号规定,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