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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确立的节能淘汰制度包括落后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环保型的消费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能源系统的总效率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开采效率、燃烧效率、终端利用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2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注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检测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