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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时,由使用保管部门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实物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单位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后按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职责、处置方式、审批权限及程序等按照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闲置固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重新办理出租手续。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出租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属于涉密资产的,按保密工作相关制度执行。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子分公司和基层企业各单位闲置固定资产,由各子分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对外出租。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应由资产使用保管部门提出维修计划,经审批后执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应由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大修计划,经审批后执行。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更新改造拆除资产或部件的管理,对更新改造拆除的固定资产和部件进行清查并作现状描述,说明可以利用和需处置资产情况。已拆除资产的处置参照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要求。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各子分公司及企业各单位实物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实施更新改造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编报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计划。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闲置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对于不能调剂使用的闲置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尽快予以处置。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闲置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规定,对于可以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剂的闲置固定资产,应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调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