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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质量情况。包括供电可靠性、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更新。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指标按季度发布,供电可靠性指标应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的指标进行公布。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更新。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更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更新。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所称的(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四条明确,( )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所称供电企业信息,是指供电企业在提供( )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三条明确,( )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国家推进的商事制度改革不包括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