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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二条明确,供电企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未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公开有关信息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 )给予行政处罚。
供电企业未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公开有关信息的,由(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二十条明确,供电企业应每年( )月底前编写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按要求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九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 )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八条明确,信息公开咨询原则上应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八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咨询机制,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咨询窗口设置以( )等供电服务热线为主,也可设立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七条明确,信息公开( ),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 ),如有变动应同步更新。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六条明确,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不得向申请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