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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六条明确,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 )的信息,不予公开。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五条明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 )的信息和( )的信息。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所称供电企业信息,是指供电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 )的信息。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三条明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 )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八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咨询机制,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咨询窗口设置以95598等供电服务热线为主,也可设立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七条明确,信息公开( )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申诉事项。信息公开申诉事项的处理应当参照( )投诉举报处理有关程序及时限规定。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二条明确,供电企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 )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二条明确,供电企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未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公开有关信息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 )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