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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 ]。
77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 ]。
773.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 ]。
772.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 ]。
771.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 ]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770.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769.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 ],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768.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 ]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767.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 ];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76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