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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827. 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72h。
826.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3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100m。
825. 处理水灾事故时,根据情况综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员被困位置打钻等措施。
824. 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准确统计井下人数,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组织人力、调配装备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823. 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班巡检1次;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822.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82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820.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819.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