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条例规定,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条例指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个人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条例规定,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条例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条例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