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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5天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条例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安排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安排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规定,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条例规定,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以不予问责。
条例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规定,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反政治纪律。
条例规定,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条例指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个人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