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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条例指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条例规定,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条例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条例规定,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个人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条例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5天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条例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安排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安排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规定,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