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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指出,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条例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条例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条例指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条例规定,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条例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条例规定,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个人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条例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