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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 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关闭危险报警闪光灯。
11.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10.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 30 个工作日 内 向本单位以及可 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 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8.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无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 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5.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4.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 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3.《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 通道 ”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 号) 中,“整车合法装载运输 ”是指 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 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5%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