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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 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 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73.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 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可以越级上报。
272.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 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271.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 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27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6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通过,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68.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三级。
267.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266.根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劳动关系成立的时间。
26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 疗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