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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编制应急预案可以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289.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 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88.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处罚。
287.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 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8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
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 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可以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85.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 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 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284.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8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信息报告
员制度。
28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 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8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