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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 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29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 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292.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29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无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90.编制应急预案可以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289.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 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88.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处罚。
287.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 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8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
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 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可以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85.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 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 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