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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海因里希法则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认识到“事故发生之前都有先兆”,为降低事故发生率,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强调源头管理,重视无伤害事件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地方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完善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有助于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基础。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响应启动后的程序性工作,包括应急会议召开、信息上报、资源协调、信息公开后勤及财力保障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根据《“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重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