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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85.《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 )
84.《安全生产法》规定,对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九条)
83.《安全生产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
82.《安全生产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行业领域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得遵从其他的法律规定。(第二条)( )
81.《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三条)( )
80.《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立即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五条)( )
79.《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九条)( )
7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五条)( )
7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负次要责任。(第五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