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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 )
2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
20、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
19、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1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当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 )
1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可以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没有也可以。 ( )
1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
1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
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
1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