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39、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 )
38、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3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
36、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3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3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33、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必要时可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
32、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 )
31、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 )
30、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