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5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 )
55、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
54、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
5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选择性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52、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51、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
50、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
49、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48、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以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
47、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