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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4、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3、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1、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8、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
97、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当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有权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