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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2、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0、用人单位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7、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6、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