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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6、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2、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0、用人单位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