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59、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 )
158、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 )
157、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56、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 )
155、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 )
15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 )
153、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 )
15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 )
15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150、用人单位可自愿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 )
